姜堰二建培训-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考点: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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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合同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主要、普遍的根据。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关系。
2.侵权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3.无因管理(相当于见义勇为)
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4.不当得利(相当于捡便宜)
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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