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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科技成果转化申报条件及申报流程

更新时间:2020-07-16 14:20:34 浏览次数:131次
区域: 泰州 > 海陵
类别:代办审批
地址:市区中心
泰州市科技成果转化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1)2019年1月1日前在市区注册,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高校、科研院所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2)自身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须建有研发机构,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3)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除生物医药产业外,要求企业近两年持续实现盈利。
  (4)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项目;优先支持2020年已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未获立项的项目。
  2.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本计划定 位要求,技术成熟度高,项目有明确的研发任务和创新目标,资金预算合理;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属于《指南》支持领域方向、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目标产品明确、附加值高,符合环保要求、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本计划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或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
  泰州市科技成果转化申报流程及要求:
  1.地方组织及推荐要求
  (1)按属地化原则上报。各区科技部门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安排的合理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申报单位的资格、财务管理水平、资金筹措能力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科技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报市科技局。
  (2)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各择优推荐10项,医药高新区择优推荐12项,农业开发区择优推荐2项。
  (3)强化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责任。各地科技部门要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项目申报质量控制和监管体系,认真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协调同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审查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有严重社会信用问题的不予推荐。
  2.企业申报要求
  (1)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委托的负责人承担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主体责任。申报材料中须附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企业法人委托书。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同时企业自筹资金必须足额到位,禁止企业以政府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
  (2)同一企业和同一项目负责人本年度限报一个市科技计划项目(市“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防治技术及产品开发”专项项目除外)。除创新型领军企业和承担市“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防治技术及产品开发”专项项目企业外,有在研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创新型领军企业上一年度获得本资金立项支持的,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承担过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及关联企业,不得申报与原项目本质类同的项目。同一项目连续两年申报未获立项,不得继续申报。凡属重复申报的,取消评审资格。
  (3)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进一步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因不良信用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
  (4)项目申报重点突出创新性,产业化指标大小不影响项目遴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新药类和医疗器械项目可适当放宽。项目验收突出代表性成果和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是否完成实质性成果转化,是否具备目标产品规模化生产能力,相关经济指标作为参考性指标。
  (5)对因技术路线选择有误、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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